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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7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内保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对“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现将《北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略)
附件2: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填表说明(略)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工作

  许可事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46号令);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目录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申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

  3、有保安培训所需师资力量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行政、财务、医务、管理人员;教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及复印件。

  4、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训练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存量的文字证明材料。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主要负责人具有军队、政法工作或者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的证明材料。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

  (二)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审查: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收到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

  (2)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情况,责任人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部门。

  2、审核: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主管处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3、审定: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主管局长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二)审查时限

  时限:19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并加盖市局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单位送达。

  五、监督措施:

  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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