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770号)以及《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管理,改变按设备产地区别立项的方式,明确家庭病床查床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内涵和具体服务内容,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