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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统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梳理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维护投资建设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建立了土地使用证、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紧密衔接的新开工项目管理体系,对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00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印发了《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对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信息做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发改投资[2008]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订了《北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投资处 杜文科; 联系电话:66410862)


北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类投资建设项目新开工建设,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的规定,严格履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落实新开工项目所需各项条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开工管理规定,实现对新开工项目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 加强新开工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实施管理。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项目、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要同时附有工程红线内外市政设施配套方案及其建设方案。凡市政配套方案不明确或配套市政工程预计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完成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条 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及时交换项目信息。

第六条 本市建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网上档案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www.bjpc.gov.cn)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市、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开放,供相关单位在网上填报拟建项目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及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系统”中项目初始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等),按照“谁立项、谁填报”的原则,每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录入。具体分工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录入;中央在京建设的审批类项目,由市建委在项目登记备案或项目选址确定后负责录入;区县审批、核准及备案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录入。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已录入“系统”的项目后续审批手续信息,按照“谁办理、谁填报”的原则,分别由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及时在“系统”上进行填报,实现逐月更新。市与区县各相关部门应自行制定项目信息填报的内部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填报或数据导入工作,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在“系统”上完成当月项目信息填报。

第七条 逐步建立全市固定资产拟建项目代码制度。为适应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新形势,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赋予项目代码,建立项目数据库。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根据统一的项目代码,对档案信息系统中项目审批信息进行填报。

第八条 建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信息公告制度和报送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月月底前,将“系统”中拟建项目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对其中已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月上旬内,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www.bjpc.gov.cn),按月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察和网上监察。

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各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系统,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等行为,要及时加强跟踪监管,由建设部门不定期组织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进展情况,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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