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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法规处  秦君宜;    联系电话:66412910)


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规范特许经营者招标行为,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和《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的招标人是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关问题需要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征求各部门意见。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信息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特许经营者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实施机关可根据需要制定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特许经营者招标的范围(国内招标或国际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招标费用及其解决方案,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拟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条件、方法等。
  第九条 实施机关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协议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的规定。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专家起草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招标说明;项目概况;特许经营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要求;开标评标安排;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和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担保形式。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文件中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释。
  (二)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相关条件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应提交的有关方案(开发方案,设计方案,融资方案,货物和服务采购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及有关资料。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形式。
  (六)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采用国际招标的,应当规定报价的货币及其汇率计算要求、汇率风险责任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主要情况与要求;有关政府承诺;资格预审方法;资格要求及入围条件;投标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目录及其有关格式规定与要求等。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特许经营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途径、递交投标文件的方法和途径、投标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在招标公告中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特许经营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该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内容、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提交方式和地点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应当严格按照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来确定预审入围者。
  资格预审结束后,实施机关向预审入围者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其他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以会议记录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解释或者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内容涉及改变招标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报实施机关审定。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投标,不能同时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重复投标。
  第二十条 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或投标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一个替代方案作为备选标,并提交替代方案的全套投标材料。
  替代方案应是在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对原方案进行局部改动,使方案得到优化,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改进和提高项目的可行性。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决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内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审查和确认投标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详细评审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具体考察。不符合资格评审要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对其投标进行详细评审,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调整商务偏差和技术偏差,进行详细评审、量化和比较,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及废标情况说明;
  (四)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综合评估比较表;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签订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审查评标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实施机关。实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名单应当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起算。
  第三十条 实施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进一步审查中标人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及有关方案,并就具体细节问题和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进行谈判。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机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实施机关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六章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关与中标人草签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不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由实施机关与中标人直接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四条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中标人应当于草签特许经营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由实施机关与项目公司 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认其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应当记录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特许经营者招标过程中有关信息,建立并保存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在特许经营者招标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特许经营者招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实施机关提出异议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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