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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7年0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6日 颁布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上岗的和尚未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已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条 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对所管辖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五条 市档案局每年组织对符合条件(见附1)并承担授课任务的兼职教师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以及有关市属单位自主决定。

  第六条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以及有关市属单位应当采取需求调研、严格考试、建立兼职教师聘用制度以及加强授课效果检查等多种方法,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条 市档案局将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市属单位与区、县档案局组织培训的质量情况作为评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八条 各区、县档案局和承担对本系统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有关市属单位,应当在每次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班前三日,将培训计划表报市档案局备案(见附2)。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必讲课程和实际操作。其中必讲课程包括:档案与档案工作概述、公文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科技文件与科技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声像档案管理、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档案保护技术、档案法制与职业素养、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实际操作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由培训组织者确定。
  为保证培训质量,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必讲课程和实际操作时数一般应当不少于64学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京档发[2002] 2号)即日废止。


附1:专业知识培训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档案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档案专业职称;

  三、每年应该按规定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档案专业技术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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