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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和《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0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加强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奖励及评审工作的管理,提高奖励及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和《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本地区档案科技项目立项和奖励的申报工作。


                                         北京市档案局
                                         2002年5月31日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市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和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三条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以下四个等次进行评审和奖励:
  (一)特等奖,授予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证书和奖金1.0万元;
  (二)一等奖,授予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证书和奖金0.5万元;
  (三)二等奖,授予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证书和奖金0.3万元;
  (四)三等奖,授予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证书和奖金0.1万元。
  第四条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各奖励等次单项奖实行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2项,三等奖不超过3项。
  第五条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应用技术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其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二)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及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三)标准化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七条  著作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良好品要求,著作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经过学生使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学术专著类,必须是根据档案学科某一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对档案学或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二)基础论著类,必须是汇集国内外档案学科某一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的基础理论著作,并受到国内外公认和高度评价;
  (三)著作类,必须是根据档案工作实践经验撰写成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理论著作。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对档案科学管理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工具书类,必须是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释义、数据准确,文字精练,便于检索查阅;
  (五)教材类,必须是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材料,并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适用性强,使用范围广;
  (六)科普图书类,必须是传播档案科技知识、方法的科学普及读物,并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普及性。
  第八条  推广转化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推荐评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三年以上,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在原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
  (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主要部分经相关应用、生产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应用原成果的单位不少于10个。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九条  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北京市档案局推荐。
  第十条  推荐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需报送《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推荐书》(见附件一)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五份。附件材料包括鉴定评审证书、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研究报告及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研究难点;
  (三)撰写关键文件;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推荐参加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项目,需向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审委员会交纳评审费。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应用研究技术项目,根据项目的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达到国内外同类项目的首创或领先水平,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达到国内外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达到本市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达到本市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著作项目,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成果编著,有独到见解,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特等奖;
  (二)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成果或吸收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成果编著,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二等奖;
  (四)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推广转化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取得的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推广转化难度很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特别得力,或有很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较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北京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书填写等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北京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拟授奖项目与奖励等级,报北京市档案局审批。评审委员会成员若有申报项目,应予回避。

 

第六章  授奖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拟授奖项目经北京市档案局批准后,在《北京档案》杂志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一条  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北京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项目的成果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次年北京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北京市档案局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北京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北京市档案局裁决。北京市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奖金在北京市档案局专项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者的证明材料,应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奖金发放应按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北京市档案局将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科研成果奖的评奖。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销奖励,收回所发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证书和所得奖金,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参与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亦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京档局字﹝1996﹞第154号)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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