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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档案局、馆,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加强对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我局根据近年来档案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2004年2月制发的《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京档发〔2004〕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誉列为评价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之一,凡有逾期未完成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再承担新的项目。见《办法》第三章第七条。
  二、凡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研究至所申请的延期日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撤销其立项,并追缴已使用的资助经费。见《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
  三、鉴于年中检查反馈材料较全,对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的年底检查改为7月份进行。见《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
                                        2006年10月13日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档案局及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档案科技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档案局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市档案局管理的项目,以及本市计划外的其他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市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的立项、审议、推荐和实施的管理,项目的结题、成果评审及推广等。
  第四条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项目的研究范围


  第五条  市档案局每年年初发布本市档案科技项目选题指南,指导本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  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包括:
  (一)本市档案事业宏观发展战略、规划及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等方面的研究;
  (二)各种类型档案管理和信息开发的应用理论、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三)不同载体档案的保护技术、缩微技术、数字化处理技术、数据库设计与开发技术、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及其安全保证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四)国外档案工作先进方法、技术的借鉴及其应用研究;
   (五)档案与图书、情报、文物等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管理与开发利用理论、方法及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审议与推荐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立项的项目对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实践有重要意义;
  (二)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研究力量,项目负责人科研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分工明确;
  (三)具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
  (四)个人立项需有两名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市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一式五份,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档案局。
  第十条  市档案局将符合立项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档案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档案局审 议。
  第十一条   市档案局对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编号,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市档案局每年将申报项目择优向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项目通过立项后,其项目编号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档案局对档案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立项后,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北京市档案科技项目合同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附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至市档案局(E-mail: kjc@bjma.gov.cn)。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应严格执行。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的,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向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档案局在审议计划项目时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按计划实施需要进行一次或分年度拨付。经费使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研究至所申请的延期日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撤销其立项,并追缴已使用的资助经 费。
  第十七条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市档案局管理的项目,其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档案局每年7月份对跨年度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检查,有关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北京市档案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3),一式两份。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对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档案局对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停止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拨款,并视不同情况对已拨经费进行追偿。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成果评审与推广


  第二十条  市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向市档案局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以及《北京市档案科技项目经费核算表》(见附件4)等有关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一条  市档案局对结题材料符合要求的计划项目,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确认完成通知书,项目研究即告正式结束。
  第二十二条  市档案局和本市计划外的档案科技项目确认完成后,可向市档案局申请进行项目评审。申请成果评审的材料要齐全、完整,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一份,评审证书一式三份,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等,各一式七至九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市档案局管理的项目,其项目评审或鉴定工作由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市档案局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市档案局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属市档案局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市档案局有权组织该成果的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档案局2004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京档发〔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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