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推动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国家档案局、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学历以上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专业人员进行档案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以及通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使档案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档案专业人员和拟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72学时,其中档案专业占32学时。档案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相挂钩,其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全市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市档案局负责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区县档案局负责本区、县及所属单位的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为保证中高级档案专业人员档案继续教育的质量,保证其对档案前沿理论的深入理解,中高级档案专业人员每年须有20学时参加市档案局直接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市档案局负责对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订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组织选用相关教材;审批区县档案局培训计划,考核教师资格;组织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档案局在举办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前须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同时填写《北京市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报表》,一并报市档案局审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人数、课程、课时、教师等情况。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培训班,市档案局不予承认。 第八条 为保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质量,市档案局对教学师资进行严格管理,凡担任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管理,未通过考核不发给市档案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