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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93年07月23日 实施日期:1993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

  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
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依据财政部有关车辆折旧办法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的特点。
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车辆折旧实行工作量法,按车辆类别规定总行驶
里程。(详见:出租汽车车辆运费折旧表)。
  二、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营运成本,为制定有关政策
提供依据,保证出租汽车业的健康发展,在财政部规定的会计种类和格式的基础
上,增加《营运成本明细表》和《分车型营运成本明细表》,企业按季度上报有
关部门。
  三、本文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报表同时作
废。
  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折旧表
  车辆种类              国产车    进口车
  1.大轿车(22座以上含22座)   40万公里   50万公里
  2.旅行车(7座-21座)     30万公里   40万公里
  3.小轿车             20万公里   30万公里
  4.微型面包车              15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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