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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01日 颁布单位:

  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
  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
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
神,为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快公路及交通枢纽建设的步
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方法: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公路客运经营者代市政府向乘客征收,即在现行票价基础
上价外加价。凡我市从事省际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均为代征范围。
  二、征收标准: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经营者按人公里0.02元标准和乘客乘坐里程计征,并在
客票中印明“含客运附加费”字样。代征企业向政府缴纳客运附加费,由公路客
运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公路客运经营企业按车辆座位采用定额征收,其标准是:省
际长途(含大客车、旅行车)每座月附加费80元;旅游车(含大客车、旅行车)
每座月附加费40元。
  三、征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做它用,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财政局、市政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各代征单位要做好征收准备工作,统一思想、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改善服务态度,做好对司售人员教育和乘客的宣传解释工作。
  3、物价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加收、提高收费标准或借机加
收其他收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本通知下达后,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征收管
理事宜。
  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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