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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为了逐步实现发票开具管理规范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
轻道路交通和乘客等候所带来的负荷,方便市民出行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溜设部、国家质朵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法使用出租汽
车税控技,价器的通知只建成[1998]86号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现就出租汽车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行请依
照执行。
  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
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
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
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
  二、字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
技术监督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税 控计价器操作
程序完成打印操 作。且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找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
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使 用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监制的《北京市出租
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包括发票联和存根(合计)联。设定为卷筒单联式,每卷
为100份,其中99份为发票联找印后并交给乘客。1份为存根(合计)联,找印后
交回本运营单位,作不向本运营单位规定妥善保管和按期报批销毁,不得擅自处
理。
  四、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找印发票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联,应显
出单位代码(出租汽车行业代码、清单附后)、电话、车号、证号、日期、上车、下
车、单价、里程、等候、状态、金额等信息;存根(合计)联应显出单位代码、电话、
车号、日期、合计里程数、本卷的有效份数、补打份数、作废份数、合计金额数。
打印发票是了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 私印、伪造、倒卖。现发行使用的《北
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工开具可以继续使用。几使用打印发票的出租汽车运
营单位,首次购领打印发票时,应持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和购发票卡,以及其他相
关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购票事宜。运营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
规定报送运营及使用发票冠情况的信息。
  五、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运营单位
和承运人,由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
分别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口关规
定进行处罚。
  六、此次逐步推广更换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工作,分别由北京市技术
监督局负责技术监督和周期检定,并就有关问题制订管理规定;由北京市出租汽
车管理局负责确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运营单位,提供详细的更
换计划和更换数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确定打印发票,的式样、印制、发
售,就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制订详细的管理口规定,确保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
票的顺利实施。
  七、此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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