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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客运车辆进行治理整顿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9年08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08月18日 颁布单位:

  关于对非法客运车辆进行治理整顿的通告
  近一段时间以来,本市非法客运经营活动十分突出,严惩扰乱本市交通秩序,
损害乘客利益,影响首都声誉。据此,为以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迎
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国,经市政府决定,在对客运行业进行整顿的同时,
对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的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治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出租汽车管理局、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交通局等管理机关批准,
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车、旅游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运服务和以摩托
车、残疾人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载客运营的,均为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一律予
以取缔。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是这次治理整
顿的重点。凡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二、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人员,有关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出租汽
车管理条例》、《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北
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一律暂扣非法运营的车辆,并根据其行为和情
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万元罚款。对非法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的,暂扣车辆并处
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收容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容。违法行为人不按期
缴纳罚款的,由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车辆抵交罚款或依法采取
其他执行措施。
  对在非法经营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拉客、扰乱公共秩序或拒绝、阻碍执
法人员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
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
得为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凡发现单位的车辆或者人员从事非法客运
经营活动的,除对行为人依法处罚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从事客运经营业
务。发现越权审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市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不乘坐非法运营揽客的车
辆。发现有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凡举
报经查实的,由执法机关给予奖励。
  六、治理整顿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工商、公安、公安交通、
出租汽车管理、小公共汽车管理、交通等执法机关,在近期开展集中联合执法。
通过集中整治,使本市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有根本改观。
  七、各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的精神,对本区县非法客运经营行
为组织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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