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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年08月20日 实施日期:2014年08月2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持续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鼓励排污单位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工程,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鼓励排污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固定源大气污染治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以下简称“环保技改”)是指由排污单位以大气污染治理为目标实施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粉尘及其他有毒污染物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资金支持范围重点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北京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环保技改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石油化工、油品储运、汽车制造、汽车修理、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涂料替代、有机废气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二)氮氧化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工程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三)二氧化硫、烟粉尘及其他有毒污染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脱硫、除尘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等环保技改项目。

  (四)其他重点环保技改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五条 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由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市级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为确保企业履行达标排放的法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加大减排力度,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保技改项目环保效益不同,实行差别化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比例:

  (一)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50%(含),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奖励;

  (二)采用成熟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90%但高于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5%给予资金奖励;

  (三)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仍高于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90%(含)的,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20%(含)的,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纳入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管理,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七条 实施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并制定环保技改项目技术方案的单位,可申请环保技改资金。

  第八条 凡列入本市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的,不得申请环保技改资金;凡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环保技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对于申请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环保技改工程动工后,企业可向区县环保局提出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可行性材料、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备案等。投资额500万以上项目需提交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以申报材料为基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分批审查项目计划,对具体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对投资明细进行财务评审,重点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方案合理性、预期环保效益、投资预算等方面进行审核。

  (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渠道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确定支持的项目清单和金额,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预算下达至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项目进度预拨70%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剩余30%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未达标企业开展环保技改项目,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待验收通过后按照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根据项目进度预拨70%,剩余30%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

  (一)环保技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污染治理任务完成。不得虚报冒领财政环保技改资金,对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专项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二)环保技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申请验收,确保环保绩效产出。项目竣工投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做好针对项目的绩效检查和资金审计工作。

  (三)区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督促项目按期完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完成项目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对计划治理方案落实、目标实现、污染物减排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要督促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按规定收回已预拨的环保技改资金。

  (四)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参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工业废气治理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2〕27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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