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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为落实好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促进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退付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承担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的申报、审核、批复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承担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返还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的宣传文化单位、监狱劳教企业、模具产品企业、铸锻件产品企业、数控机床产品企业、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

  第四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范围和相关退税事项,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为依据。

  (一)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8号)及《关于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9号)办理。

  (二)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通知》(财税字「2001」49号)办理。

  (三)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32号)办理。

  (四)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41号)办理。

  (五)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9号)办理。

  (六)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33号)办理。

  (七)其他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核、退付工作,必须遵循严格政策、依法审批、提高效率、提高质量的原则。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资格认定。凡属于第三条范围内的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单位,需进行资格审核,填写《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表格附后),经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进行资格认定批复后,方可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工作。新纳入退税范围的企业以财政部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资格认定。宣传文化单位的变更事项,需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文件,及时办理认定手续。经认定符合退税资格的企业,应将认定审批表送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资格认定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大学出版社除外);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4、出版社及杂志社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认证函;5、出版社持图书目录;6、报刊出版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复印件;7、监狱劳教生产企业持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8、退税企业单位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第七条 退税申请期限。企业申请退税应按季度申请一次,当年缴纳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位可每半年申请一次。本年度内最后一次申请退税,应在税务部门年度清算后申报。

  第八条 办理退税程序。经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资格认定的单位,在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时,首先经北京市财政局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北京专员办终审,国库各区县支库根据北京专员办批准退税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办理具体退库手续。严禁违反程序或简化程序办理退税业务。

  (一)退税申报。企业要求退税需分别向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申请报告要求为A4纸打印的公文格式。同时附报以下材料: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一式三联样表附后);3、退税年度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4、销售收入及应交税金账;5、宣传文化单位提供出版发行图书书目一份和非退税图书销售情况表(注明书名、书号、销售数量、销售实洋);6、出版中小学校、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课本的出版社,需另附国家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对于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试验教材,并未录入“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课本,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两万本以内可享受退税。对于出版大学学生课本的单位,必须附加盖各大专院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教材采购(使用)计划清单。本条所称的学生课本系指“教学用书目录”中收录的,学生在学习过程所使用的教科书及与学习密切相关的图册等;7、数控机床、铸锻件、模具企业另附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二)退税初审。初审采取汇审的方式,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召集。北京市财政局收到企业有关申请退税的文件及所需材料后,按照审核要求认真进行初审,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经办处公章。

  (三)退税终审。退税企业在取得北京市财政局签署的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及退税材料送北京专员办终审。专员办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处长审阅签字后报办领导审批。

  专员办收到企业的申请退税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审批完毕。

  (四)下达退税批复。北京专员办对企业全部退税资料审核合格的,下达批复文件,抄送北京市财政局。并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财政退付章)退还企业。

  (五)办理退库。北京专员办在下达批复文件的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章,在每月15日前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在收入退还书各联次上加盖“退库专用”章,并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后转交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送达。各支库办理退库手续。国库各经办支库退付地方收入时,要按北京市现行财政体制划分退库级次办理退库。

  三、审核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格。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文件规定的范围掌握,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不予资格认定。

  (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对企业既经营退税商品又兼营非退税商品的,企业必须实行分账核算,并在退付申请表中如实反映,审核时做到与企业账簿科目核对一致。

  (三)税票。包括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真实,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收讫章,有无漏填补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

  税票主要项目正确填写如下:预算科目名称: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增值税;预算级次:中央级75%,地方级25%;收款国库:国库XX支库或分理处;品目名称:按企业应税劳务名称分别填写;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按应税劳务不同税率分别填写。

  (四)账簿。账簿为计算退税的重要依据,如销售收入指标要根据销售明细账认真核实,应交税金的审查,重点审查申请退税年度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真实准确性,企业应缴税金是否足额及时缴纳,有无少交多交情况。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查账表数字的一致性,实际入库税款与税票合计金额是否保持一致等。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审批:

  (一)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增值税缴款书有未填项目及不按要求填写的;

  (三)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四)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五)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并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六)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

  (七)宣传文化单位单独核算的电子出版物、纸张及C、G、H、I、J、Z六类书号的图书、期刊和大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课外辅导书、习题集、练习册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教参、幻灯片等教辅材料;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八)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第十一条 退税计算方法。对应税商品无法分别核算的可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采取“销售比例法”计算,实行单一退税商品核算的实行“直接计算法”。

  (一)宣传文化单位:

  应退增值税=∑退税图书销项税金-(∑应退税图书销售收入/∑全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应税产品进税金

  (二)铸锻件: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金-〔(∑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金×35%〕


  说明:铸锻件销售收入指对外销售的铸锻件产品收入,企业内部加工转移的铸锻件收入要予以扣除。

  (三)数控机床: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金-〔(∑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金〕

  说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退付金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额度内的部分予以退付,超过额度部分的已交税金不予退付。

  (四)模具产品:应退税与非退税混合销售的业务应分开核算。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金-〔(∑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金〕×70%

  (五)监狱、劳教企业:

  应退增值税额=实际缴纳所属时间为本年度的增值税。

  四、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退税工作要严格执法,建立监督机制。为强化对退税工作的管理,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应建立退税工作责任制度,实行经办人、处长、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制度。

  (一)退税单位有权对退税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办事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退税资料的管理。对企业申请退税的时间、金额、核减退税额、审批金额、退付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北京专员办设置多栏式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同步反映退税工作动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退税有关资料。

  (三)认真开展退税业务对账工作。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退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退、少退、错退等现象,北京专员办每季度开展一次退税业务对账工作,对退税批文和收入退还书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对不一致的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四)定期编报退税情况表。北京专员办经办处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本季度退税情况统计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退税工作总结,对退税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财政部反映。

  第十三条 退税业务工作质量检查。北京专员办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库各区县支库接受专员办或其他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每年要对退税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视问题的性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退税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各退税单位所取得的退税款项应在账目中单独反映,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定期对其退税单位进行检查或调查。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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