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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03月10日 颁布单位:

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要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简化手续。
  二、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中介服务必须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职介中心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求职登记提供职业介绍实行免费服务(不含公共职介机构举办的招聘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核定经费,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考核、鉴定机构要坚持考核、鉴定标准,不得将参加培训作为考核、鉴定的必须条件。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参加技能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其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公安、劳动、农业、卫生、教育、纠风、人口和计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乱收费。
  六、在市、区县公共职介机构,以宣传栏、宣传海报等形式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宣传进城必备的城市生活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等。
  本通知自3月10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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