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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10年09月2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0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工作,交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办理,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仍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现场核查。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通知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市安全监管局将建立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自2010年9月20日起,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再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工作,严格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的工作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的审批工作,并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的现场核查工作,并按要求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应指派2名(含)以上本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

  第五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附件2)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附件3)中确定的内容进行逐项核查:

  (一)申请表有关内容与现场是否相符;

  (二)评价报告有关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

  (三)经营储存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人员要在《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意见书》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连同现场照片电子版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材料清单》(附件4)等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现场核查有关要求

  第七条 现场核查工作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如实、完整填写《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意见书》,并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九条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认为现场与申报材料不符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核查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由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理。

  第四章 现场核查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不得妨碍申请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区县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0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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