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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泉水和地热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2010年08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开采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的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对于此前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将在2010年10月1日前统一注销并公告。

  二、进一步落实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严格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强化职工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作业场所布置合理规范,安全通道出口畅通,通风、采光照明充足,按照规范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八)管道、阀门有保护,坑、沟、池、槽有盖板,转轮转轴有护罩护套,工作平台有围栏。

  (九)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措施齐全;移动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采用安全电压。

  (十)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外露转动及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监管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应严格依法查处。

  四、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关于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震西;联系电话:8397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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