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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商务局(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北京粮食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购销企业、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第二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内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检查制度。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按规定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六)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明确机构和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问题,督促完善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辖区内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督促、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依法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做到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七)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立即组织抢救,并迅速、及时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配合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等,事故调查组可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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