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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1月2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自从2003年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以来,特别是经过2007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规范和提高。2010年,本市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开始第二轮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为合理安排甲种经营许可证换证时间,避免集中换证现象,进一步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种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且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单位申请换证时,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审查,直接办理换证手续,并颁发临时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二、甲种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且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单位申请换证时,市安全监管局不再审查,直接办理换证手续,并颁发临时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三、上述单位申请换证时,应提交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意见书各一份。对于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四、甲种经营许可证2010年第一、三季度到期的单位和临时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单位,仍按照原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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