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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2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举报投诉办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段纪伟;联系电话:83970837,1350139906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信访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含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条 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
  
  (三)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等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举报投诉事项实行统一登记、分级办理、集中奖励、规范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建立举报投诉信息管理系统,对举报投诉事项统一登记。
  
  第五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明确举报投诉的负责部门和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六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举报投诉途径附后)。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工作;
  
  (二)组织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举报投诉事项;
  
  (三)负责催办逾期未办结的举报投诉事项;
  
  (四)负责督办逾期(60日)未办结的重信重访举报投诉事项;
  
  (五)负责统计分析全市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组织区县、行业部门举报投诉联席工作会议;
  
  (七)负责管理、发放全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励金;
  
  (八)负责宣传报道全市举报投诉工作。
  
  第八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本单位受理的、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投诉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和奖励建议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配合上级部门、同级其他部门查处举报投诉事项;
  
  (三)负责统计、分析举报投诉工作情况;
  
  (四)协助做好举报投诉奖励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投诉:
  
  (一)值班人员接到举报投诉诉求,负责在举报投诉信息平台上登记,及时交由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办理;
  
  (二)举报投诉工作人员依据职责提出受理建议,交由分管领导确定,填写举报投诉受理单,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意见,最迟不得超过15日;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的举报投诉问题,应迅速组织查处;
  
  (三)确定查处部门或单位,分发受理单;
  
  (四)查处部门或单位按照时限进行查处,提出处理意见和奖励建议;
  
  (五)查处部门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60日)内回复举报投诉人;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发放奖励金;
  
  (七)对举报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直接查处的举报投诉事项:
  
  (一)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
  
  (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举报投诉事项;
  
  (三)瞒报死亡事故行为的举报投诉事项;
  
  (四)历史积留、重复举报等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人对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回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期限内(30日),持书面材料请求复查。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投诉事项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200至2000元人民币,重大奖励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
  
  凡与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举报投诉资料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的举报投诉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7月发布《举报投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京安监办字〔200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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