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7年0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1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农委、总工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提高本市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政府监管、完善培训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

我市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同时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障全员培训。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构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积极培育一定数量的培训质量过硬的培训机构;组织建立一支培训经验丰富的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编制针对性、应用性强的农民工专项培训教材;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显著提高。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把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总体规划,加强农民工培训体制、机制建设工作,积极培育安全生产四级培训学校,建立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培训考核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煤矿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大力推进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四级培训机构、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确保煤矿企业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到职业教育中,在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学和实训教学中,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和内容。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以安全生产知识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重要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中,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常识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制度,大力推进农民工夜校的设立工作。加强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编制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材料,在农民工中全面组织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的培训工作。加强对整建制进京施工企业的审查和监管,严肃查处使用农民工未经培训就上岗的施工企业。逐步把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农业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安全生产致富的重要措施。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农民科技培训、经营管理培训工作中,增加安全生产内容。在组织编写农民培训教材工作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内容并免费发放,为不断提高农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供服务。

安全生产培训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参与监督”职责,利用工会组织的各种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动员农民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同时借助“安康杯”竞赛这一载体,广泛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安全文化活动,监督、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作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把农民工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保障培训所需资金,切实组织作好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工先培训、后上岗。

明确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相关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告知;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等。

确保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首次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首次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首次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狠抓培训质量:培训工作重在实效。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现场传授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要选定针对性强的科目作为培训内容,同时严格培训管理,确保每一位农民工在规定的课时内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采取考核等多种形式检验培训效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强化基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培训档案,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真实记录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时间、内容和结果等情况。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接受培训教育。要明确部门、人员抓好农民工培训的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总工会等部门,建立本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区县部门和培训机构抓好培训的实施工作。同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间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全面推进本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健全培训制度,规范培训行为。

本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考核大纲,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考核制度;教育、劳动保障、农业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经费保障等制度,保障农民工全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三)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培训保障。

一是大力培育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定点培训学校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夜校等,并及时淘汰或降级培训工作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二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教师队伍,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原则,培养、优化师资队伍,重视从企业特别是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农民工相对较多的行业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严格师资定期考评制度;三是组织专家编制针对性、操作性强,通俗易懂的农民工培训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开发工作。

(四)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每年部门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依法培训。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上岗作业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市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通过强化监管、严格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