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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和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1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总工会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分县局,各区县监察局,各区县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和监察部门、区县总工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和监察部门、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煤矿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五)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参加调查。
  (六)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行为,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给予行政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2、事故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给予责任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3、发现事故责任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提出追究涉嫌犯罪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八)事故调查报告审批备案程序
  1、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死亡1-2人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60日。
  2、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将事故处理及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对于批准移送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移送文书,在24小时内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有关检验报告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被移送机关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退回案卷材料。
  对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经初步调查认定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或者当事人有逃逸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工作要求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及事故调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机关有关执法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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