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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本县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8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0日 颁布单位:延庆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实施相应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3日起,县内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车辆。县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限行时间为0时至24时。

二、从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县内其他机动车辆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

三、每周停驶一天车辆按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临时号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四、县内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决定封存车辆,自制封条、自行贴封,并于2008年10月13日前将封存车辆信息分别上报县政府值班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县政府值班室:69143015,69143019(传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69145643,69188493(传真)。

五、县财政局要按照通告精神严格把关,对政府采购车辆供油与维修费用进行严格管理。

六、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对各单位通告执行情况进行实时检查,对发现违反通告的单位给予全县通报处理。

特此通告。

                              二ОО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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