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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5月0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8日 颁布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社会团体及公司: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我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和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08]34号)要求,现将《延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纳入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在清理现有非税收入的基础上,撤消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实现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3、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改革试点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初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及余额清理、票据使用情况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认等工作。
  4、试点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延庆县财政局反馈。

附件:延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延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庆县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延庆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庆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县级单位)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指以上十项以外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县级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延庆县财政局是负责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县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下同)和县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的县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简称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下同)。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均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 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1)到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集中汇缴是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2),向缴款人收款后,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信息实时传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县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市、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与延庆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代理银行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格式的“延庆县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点”标识。

第二章 县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是延庆县财政局在县级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县级非税收入与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清算,并将审核确认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原则上均应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因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或存在异地结算等情况,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为其所属执收单位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完善,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逐步取消。
  第十三条 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是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用于县级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与财政专户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需按规定格式(格式见附件3)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延庆县县级执收单位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格式见附件4)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批准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为执收单位配置账号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局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5)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过主管部门通知执收单位到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变更、撤销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实行直接上缴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县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实行直接上缴;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经县财政局核准后,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余额为零。
  第十九条 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定期、及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第二十条 涉及到为中央、北京市代收的收入,经县财政局确认后,暂由受托的县级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中央或北京市有关账户。
  涉及到分成的收入,暂由执收单位按财政部或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分成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收入缴入有关账户。
  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代理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登记收入台账。主管部门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二条 办理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预算内、外,执收单位、预算科目和收入项目向县财政局、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件6)。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每旬、月后2日内报送。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信息,并与执收单位对账。县财政局、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规定时间从县财政局服务器下载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基础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面信息和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金额、编号等信息)更新数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电子数据格式,将上个工作日财政专户的收款信息传送至县财政局服务器。
  第二节 直接上缴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单位非税收入实行直接上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设有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其中,缴款人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到缴款人开户行办理缴款;缴款人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就近到县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缴款。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用于向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受理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签章后退缴款人;第五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六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四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缴款人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签章后退缴款人,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执收单位应定期根据第六联存根对第一联回单返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回单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催缴。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到缴款人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 缴款人在外省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三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执收单位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二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连同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执收单位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非税收入金额,应与当日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编号和金额信息一致。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代理银行营业终了后当日所收款项,按次日收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只用于集中汇缴非税收入和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记账凭证),由代理银行审核后退执收单位,作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附属凭证登记收入台账;第二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三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将所收款项与执收单位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缴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退执收单位。所收款项、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缴款。
  第三十五条 凡条件具备,能够直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直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办理相关业务,并按日将所收款项与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三十六条 县级单位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单位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一报财政局审批;经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知财政局国库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办理,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单位非税收入的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本县非税收入收缴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纳入票据管理体系,领购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是非税收入收缴的专用缴款凭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式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是专门用于集中汇缴非税收入的专用票据,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补充。《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在财政局严格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四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县财政局购领,并实行《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制度。《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执收单位首次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或北京市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发给《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再次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出示《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用。
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或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执收单位编码、票据号码进行核对后,按执收单位登记、核销。
  第四十三条 执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取使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必须规范填写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转借。非税收入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县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按年度、分票据种类由执收单位统一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各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局在县级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财政专户和为执收单位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协调代理银行与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二)代理银行应加强对所属各营业网点的管理,确保所属各营业网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收取缴款。
  (三)代理银行各营业网点,应按本办法规定,本着方便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原则,密切配合,主动做好各项非税收入收缴和代收工作,不得无故拒收。同时,按规定实时将所收款项划缴财政专户开户行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行。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行应按规定,于收款当日将所收资金划缴财政专户,不得滞留非税收入。
  (四)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服务。
  第四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督促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四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五十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委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单位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非税收入收缴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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