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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10日 颁布单位: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规范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提高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制度的总结和完善,是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做好培训工作,从而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备案范围、备案监督机关、查阅场所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乡镇政府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依据《办法》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公布,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县政府是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机关,县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档案馆是县政府指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查阅场所。
  三、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要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实行垂直领导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备案监督机关。制定机关必须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做到有件必报。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采取措施,防止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对不依法履行报送工作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
  1.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指定机关)向县政府报送备案。两个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份)和电子版文件(dear212@sina.com)、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上述文件径送县政府法制办。
 2.备案登记。对于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及时通知制定报送备案的机关补正;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

  3.备案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对已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纠正处理程序进行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送材料、说明情况。对经审查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依据《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4.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年度报告。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5.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与查阅。制定机关应当依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共查阅提供方便,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纸制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mayse@tom.com)报送县档案馆。县档案馆应当为群众查阅提供条件。
  四、切实抓好几项具体工作
  (一)《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的规定,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制定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内容和实质;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监督该项制度的执行。
  (二)认真执行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全县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进行备案(备案文书格式见附件)。
  (三)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各制定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各制定机关将负责备案报送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06年1月 20 日前分别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档案局。



                                        二ОО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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