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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6年04月0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5日 颁布单位:延庆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北京市政府“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有关乡镇要在现有残联组织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意见》(〔2005〕4号)和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3〕1号)文件的要求,统一把理事长配备为专职理事长(正科级)。县人事局和县残联要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对专职理事长人选严格把关。乡镇(城镇办事处)要做到残联组织的机构单列、职责单列、人员单列、经费单列。
  乡镇(城镇办事处)理事长变动应征求县残联意见。
  凡残疾人在20人以上未建立残疾人协会的村委会(社区),要在2006年10月底前按照有关章程成立残疾人协会。已经建立残疾人协会的村委会(社区),要按照规章逐步规范化,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促进和谐村镇、和谐社区的建设。
  二、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
  从2006年6月起,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本人不计家庭收入,全额享受城乡低保。
凡收入在低保线以上、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困难补助,按季度定期发放。乡镇(城镇办事处)残联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落实到人。对已享受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在原基数上上浮10%。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分别落实。
  三、建立对扶贫助残基地的扶持政策
  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推动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的扶贫助残基地的建设。自2006年6月起,凡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10人以上,并辐射带动部分残疾人就地从业的扶贫助残基地,每安置一名残疾人集中就业,给予5000元的资金扶持,对连续集中安置残疾人稳定在五年以上的基地给予奖励。对所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根据从事的项目进行适当扶持。
  县残联要积极争取市残联对扶持项目的资金支持,县财政给予等额匹配。
  四、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认真落实县政府出台的《延庆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延政发〔2004〕40号),规范用人单位和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以原有就业渠道为基础,注重推荐残疾人到私营、个体企业就业。积极引导、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确保按计划完成每年的残疾人就业任务。
  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残联负责,为每个乡镇(城镇办事处)再安置一名残疾人协管员和一些其它工作就业岗位,其管理方式、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快乡镇、村(社区)康复服务站建设
  县卫生局要配合各乡镇(城镇办事处)的村(社区)级卫生服务站设立康复服务指导站,县残联要在市残联、县财政的支持下给予康复设备的配置。已经建立的社区康复服务指导站,要不断规范服务,使现有康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逐步达到2010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六、实施扶残助学工程,保障适龄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2006年成立延庆县特殊教育中心,负责做好全县适龄残疾人的教育工作。
  凡在读的本县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及贫困残疾学生,由县财政按学年拨款分别给予小学300元、中学500元、大学(大专)1000元的助学补助。要在全县党员、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一帮一”、“多帮一”等助残活动,并动员社会各界为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捐资助学。
  从事特殊教育学校(中心)的教师特教补助标准,按北京市统一规定执行。
  七、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力度
  按照《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由县规划分局牵头,县建委、市政管委配合,对新建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化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活动。原有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在2007年底前改造完善。县残联要履行好检查、监督职能。
  八、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各级残联工作经费
  各乡镇政府(城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增加资金投入,保障各级残联工作经费,加大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力度。
  九、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力度。县电视台、电台、延庆报等媒体要注重宣传报道残疾人工作成果、残疾人自强自立的先进事迹和残疾人工作者的优秀典型,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残疾人工作,营造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把组织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列入计划,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十、充分发挥政府对于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作用
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县政府领导残疾人工作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乡镇(城镇办事处)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有效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残联组织要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一五”期间,我县要构建较为完整的残疾人保障体系,不断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残疾人事业的整体水平。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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