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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行政措施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延政办发〔2002〕38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02日 颁布单位: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全面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研究决定废止《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害公益基金的使用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2〕38号)。有关独生子女意外伤害的经济补偿,以《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4〕11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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