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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销假报批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19日 颁布单位: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报批制度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于2003年3月印发了我县《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报批制度的通知》,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请销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县领导指示,结合近期工作实际,现就领导干部请销假报批制度重申如下:
  一、请销假人员的范围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及各乡镇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需履行请销假报批手续。
  二、请销假报批的方式和内容
  凡需履行请销假报批手续的领导干部要提前7天由其所在单位的办公室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返延时间、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特殊情况可电话形式报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回,需另行报告。领导干部返延后,各单位要及时以电话形式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三、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
  四、对不严格执行县政府有关请销假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负责受理请销假报批工作,联系电话:69143015,传真电话:69143019。

                           二ОО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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