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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于印发延庆县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02月20日 颁布单位:延庆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已经第5次县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北京市法规规章报送工作程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职责制定、修改的,并以延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或以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为加强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定、办法、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四条 延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法制办)是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主审机关,代县政府依法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并有权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代县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县法制办审核把关,再按县法制办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后,方可上县长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呈报县政府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逐条逐项的审核把关,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县长办公会讨论前7日内报送县法制办审核。
  (二)主题突出、明确;文字简明、准确。
  (三)结构应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即:明确制文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责任、施行日期等。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呈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请示。
  (二)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思路和宗旨;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三)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凡未经县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县长办公会不予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法制办应在5日内提出书面的审核意见。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法制办有权要求报送机关补正,报送机关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书3日内补正,未按时补正的,县法制办可将报送的草案及相关材料退回原报送机关。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县法制办备案,以便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政发〔1990〕7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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