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试行)》已经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宣武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完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分类、论证、会前准备、提交上会、研究、决策、督办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需经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处理,适用《北京市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项决定、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范围: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宏观调控措施; (二)本区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三)本区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建设与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四)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 (五)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行政事项。 (详见附件: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依法属于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区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区政府行政工作中,日常事务由区长或者主管副区长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据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择优决策。涉及其他主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其决策内容应当向有关区政府领导或者区政府会议通报。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议题,应当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九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单位,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组织相应范围论证或者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公布的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为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备选方案。 第十条 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可以召开协调会议或者区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中涉及法律的事项、重大经济合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题须经会前协调。确需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各行政机关和单位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并签署上会意见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报区长并常务副区长审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 (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主管副区长应当到会并重点阐述意见,提出决策建议。主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区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者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以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长或者其授权的主管副区长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文字性修改的,由区长或者其授权的主管副区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须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半年期限,审议方案自行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须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的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受委托的副区长应当及时将会议决定向有关区政府领导或者区政府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协调会议或者区议事协调机构会议不得替代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进行决策。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决定,主管副区长可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区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制定执行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关和单位对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决定,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区政府重大决策决定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定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决定的建议,由区政府审定。重大事项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决定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决策办法规定的程序审议。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区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档案应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申请上会文件以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审批时限的,决策承办机关和单位报送时应加以说明,以加快公文运转速度,确保程序合法。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紧急公文由专人负责呈报。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机关和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关和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事项 (一)由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由区长签发: 1.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本区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请示市委、市政府); 3.本区重要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 4.行政区划调整。 (二)由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由区长签发: 5.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本区重大活动、来本区视察; 6.申请专项资金; 7.撤销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8.向市政府报告事项。 (三)由主管副区长审批,区长签发: 9.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外宾、出席外事活动; 10.区政府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国、出境访问(经区委讨论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1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报请市政府审批事项。 二、向北京市有关部门申报或者商洽有关事项 (一)由主管副区长审批签发,重要的由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签发: 1.以区政府名义报送由北京市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2.以区政府名义申报国家、北京市有关评选或者试点事项。 (二)由主管副区长批准或者签发: 3.与北京市有关部门或者兄弟区县商洽有关事项; 4.邀请北京市主管部门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举办的本部门、本地区的事务性活动; 5.需向北京市有关部门申报或者商洽的其他事项。 三、向区委报告或者需由区委决定事项 向区委报告或者需由区委决定的事项,均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本区城市总体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 3.近期建设规划; 4.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5.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6.政府工作报告(送审稿); 7.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 8.年度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计划; 9.区重点项目安排计划; 10.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重大决策; 11.环境保护、人口和资源方面的重大决策; 12.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 13.举办重大活动事项; 14.街道、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局部重大体制调整方案; 15.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区政府任命的正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16.需要向区委报告或者需由区委决定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四、关于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和向区政协协商通报重大行政事项 (一)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本区城市总体规划; 2.政府工作报告; 3.区政府办理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报告; 4.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 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7.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8.年度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变更年度财政预算报告。 (二)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9.年度决算草案报告; 1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 11.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12.区人大专项工作评议报告和整改措施(评议副区长工作及整改措施); 13.区政府办理区政协提案工作情况通报; 14.政协全体会议前政府重要工作情况通报; 15.重大行政事项报告。(如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报主管副区长审批,重要的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 16.法规执行情况报告; 17.区人大专项工作评议报告和整改措施(评议区人大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工作及整改措施); 18.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报告; 19.区政协建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20.区政协党派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21.全国及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报告; 22.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政会通报工作情况报告; 23.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报或者请求批准的其他事项。 五、关于发展和改革 (一)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调整事项; 2.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3.支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重点企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4.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及重要专项改革方案; 5.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6.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及重大调整; 7.全区人口疏解、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重大措施; 8.优化区域发展环境重大措施; 9.重大项目立项; 10.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或者租赁办公用房等重大行政事项; 11.本区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者调整; 12.本区政府定价目录调整; 13.权限内价格调整事项。 (二)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14.企业投资项目中初审类重大项目的初审; 15.有关区域经济合作的重大行政事项; 16.对口支援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资金; 17.区级中长期专项发展规划。 六、关于财政 (一)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本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重大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2.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及区级财政年度决算; 3.年度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变更年度财政预算; 4.本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5.设立重大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方案; 6.区财政举借债务及对外担保事项; 7.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追加预算项目(不含政策性追加); 8.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类及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 9.区级财政支出标准的调整。 (二)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10.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追加预算项目(不含政策性追加); 11.区行政事业单位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 七、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一)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国有资产中不动产类及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区属国有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和5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3.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事项; 4.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5.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重大问题。 (二)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6.对区属国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八、关于城市规划管理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 2.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大调整; 3.各类专项规划及重大调整; 4.区属重要项目的规划选址; 5.重点地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九、关于国土资源管理 (一)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2.土地入市交易相关事宜; 3.辖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涉及的相关重大行政事项; 4.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事项的建议。 (二)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5.辖区范围内划拨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十、关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 (一)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和重大调整; 2.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 3.旧城区解危排险计划; 4.公用事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5.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环境卫生(包括垃圾、公厕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7.环境建设涉及拆迁立项补助标准等重大问题。 (二)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8.确定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试点项目及调整; 9.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需区政府协调的事项; 10.环境保护及阶段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措施; 11.年度绿化工作计划; 1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 十一、关于社会发展 (一)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本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 2.教育资源调整及相关工作; 3.本区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5.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 6.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其他用途; 7.重要文化设施、重要体育场馆建设方案;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9.社会救助重要事项决策; 10.以区政府名义与国家、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举办的大型活动; 11.涉及到相邻城区和本区内行政区划调整的事项; 12.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13.加快推进全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 14.与友好城市签订有关协议; 15.征兵工作。 (二)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16.聘任区政府专家顾问组顾问; 17.节日期间大型送温暖的工作安排; 18.全区范围内的大型募捐活动; 19.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有关政策、措施; 20.重大灾情救灾方案和救灾款物使用方案; 21.以区政府名义援助兄弟市、区或者接受兄弟市、区援助; 22.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结案; 23.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24.教育督导情况; 25.年度体育赛事计划; 26.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二、关于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更名、撤并、调整、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区政府领导成员调整。 十三、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评选和表彰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1.设立、调整、取消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 2.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3.以区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撤销; 4.确定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