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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区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6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03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
  “十五”期间,宣武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年日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缓慢,距离国家标准和绿色奥运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复合型和压缩型污染特征仍然突出。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区政府决定,在巩固前十一个阶段治理成果的基础上,2006年实施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第十二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防治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为重点,通过采取严格环境准入、加快实施奥运倒排期环境治理项目、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综合措施,在发展中控制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力争2006年本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5%。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污染物增量
  (一)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部门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要求,组织力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宣武区宜居城区建设环境规划》。通过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承载力以及大气等污染物排放状况,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实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对策和措施。
  (二)不断完善环境准入体系。依照北京市陆续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等标准以及重新修订的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和低硫煤及其制品标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努力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落实市政府分解到本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严格控制或暂停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区功能定位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清洁生产标准等相关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依法不予批准建设;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或者未经验收即擅自投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其停建或停产。
  二、加快实施环境治理项目,削减污染物存量
  (五)加大燃煤污染治理力度。20吨/时及其以上燃煤锅炉房要巩固污染治理成果,强化污染治理措施,鼓励使用布袋除尘,确保排放稳定达标。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要积极推广浅层地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组织开展燃气锅炉节能工作。燃煤锅炉房露天煤场和民用型煤加工点原则上要实现密闭化,减少扬尘污染。
  (六)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全区工业企业凡被列入北京市环保局第三批实施总量削减名单的,区环保局要督促其制定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并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推动高排放老旧车辆的更新淘汰。按照北京市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政策,加快全区老旧车辆的淘汰速度。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大货车污染严重的问题,区市政管委、宣武交通支队和区环保局要加大对超标大货车的检查执法力度,并采取措施鼓励获得绿色环保标志的低排放车承担渣土、货物运输任务。
  (八)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减少油气排放,控制光化学污染。
  三、强化区域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九)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充分发挥“区扬尘办”职能,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开展“绿色工地”评选活动,确保工地达标率达到90%。区建委、区环保局和区城管监察大队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等造成扬尘污染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区环保局要按照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加大对施工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检查处罚力度,对超标准排放的,要依法处罚并进行限期治理。
  (十)落实施工工地环保要求。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等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工地现场用地的周边必须进行硬质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地面进行铺装或绿化;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工地出入口要有洗车槽或冲洗设备,车辆驶出前应当将车辆槽梆和车轮冲洗干净,防止车轮带泥上路行驶;车辆运输渣土要密闭,不能泄漏遗撒;水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要集中库房存放或严密遮盖;清理施工垃圾,必须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和回填;拆除作业等容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自2006年4月1日起,全区的建筑工程按市政府的规定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十一)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区市政管委要组织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按照市质监局和市市政管委发布的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实施机械化清扫和道路冲洗,并加强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督查考核。市区车行道机扫率和冲洗率要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十二)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应予停产或限排,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十三)完善重点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吨/时及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运行正常。对不安装或不能保证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加大处罚和排污费的征收力度。
  (十四)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区环保局和宣武交通支队要加强对高排放车的监管,重点查处高排放、冒黑烟的重型车辆。区环保局要对排放超标的车辆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宣武交通支队要加强对不按规定粘贴环保合格标志行使车辆的管理。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尾气排放达标;不能达标排放的,不得上路行驶。
  (十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污染反弹。区质监局、区建委、工商宣武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区环保局等部门,要按分工履行在煤炭和油品质量、餐饮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违法使用小煤炉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环保科技、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工作
  (十六)区环保局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增加可吸入颗粒物(PM10)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点,拓展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努力扩大环境质量监控覆盖面。
  (十七)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深入报道,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
  (十八)区质监局、区建委、工商宣武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区环保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环境质量状况,通报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单位。
  (十九)区文明办、区妇联、区环保局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环保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进“绿色社区”建设,指导居民保护大气环境。区环保局要继续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并配合市环保局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机动车尾气和锅炉冒黑烟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活动。
  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和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关于违法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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