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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3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节水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全区社会经济、科技事业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管计划用水单位外的所有社会单位、团体、居民社区及个人。
  第三条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北京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多、用水特点突出的行业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管户数量,设置专、兼职节水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开展所在地区和系统的节水工作。
  第五条  我区节水工作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和行业或单位两级管理。并通过用水单位和居民社区进行节水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区节水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考核街道办事处和系统的节水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系统按时完成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接受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七条  各级节水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胜任本职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每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年的9月30日为1个考核周期。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单位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累计实用量超出同期计划量的用水单位提出预警提示,对同期超计划严重的用水单位发出红色预警。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九条  按《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用水量较大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预警提示。在考核中,严格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和社会监督。计划管理考核数据,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节水设施竣工后应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实现用水器具节水型化,淘汰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水器具和设备,重大改造项目及节水措施可申报科技立项,编入全区规划。
  第十四条  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已接通再生水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条  区、街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水管理,并加大对洗车、洗浴业等特殊用水行业的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  节水执法检查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
  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辖区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区管用水单位和个人予以浪费用水处罚。
  第十七条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节水活动,并建立节水信息网络,及时报道节水工作的热点,表扬和鼓励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推广使用、创建节水型单位和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进行曝光,强化社会单位和每个公民的节水意识。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八条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要求,对辖区的区管计划用水单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所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按要求完成节水任务目标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催缴超计划用水加价任务的街道和系统拨付其节水活动经费。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水活动费;
  (二)宣传费;
  (三)技术措施补助费。
  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主管节水部门应将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街道(系统)负责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每年向区财政局编报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将超计划加价收费情况和办公经费支出情况按市、区有关部门要求定期分别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市政管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组织督导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7日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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