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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服务区域发展,强化首都意识、首善意识、首创意识,落实“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重点做好“4050”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对象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区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需安置人员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积极推进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三)多渠道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落实经济建设与促进就业“三同时”制度,将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项目建设与分流安置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同时进行,鼓励用人单位利用优惠政策吸纳失业人员,切实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转化为就业岗位。
  2.继续深入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围绕构建和谐社区、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围绕群众生活方式转变产生的需求,加大对社区公益性事业的投入。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公共事务协管等社区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3.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引导广大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二、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环境,实施素质就业
  (一)坚持就业优先、培训先行的方略,在开发岗位的同时,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力度。通过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建立起以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开发劳动者技能为切入点,职业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我区职业技能开发集团的作用,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提高办学质量,推进素质就业。
  (二)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失业人员、在职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各街道要结合社区就业项目组织开展为老服务等社区培训;区总工会、区教委、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提高就业稳定性。
  (三)加强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实施以培训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倍增计划。综合运用促进就业政策,征集创业项目,根据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适宜性的创业培训。
  (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根据我区的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特点,在做好原有培训项目的同时,大力开展新职业、新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搭建为劳动力市场输送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平台。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在质量能够满足科技进步和企业生产发展需求,提高就业质量。
  三、加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建立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制度。科学分析职业供求、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率。
  (二)规范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的就业服务行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评估制度,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承诺服务。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行为。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后的监督指导,提高就业稳定性。加强小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促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加强本市郊区和外埠劳务基地的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四、调整完善区各项就业政策,更好地发挥就业资金的促进作用
  (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我区设立的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费、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补贴等项目支出。
  (二)合理确定区就业资金规模,按照就业工作任务与经费使用相适应原则,区就业资金每年按照北京市就业政策配套资金和西城区专项就业政策资金分别进行预算。
  (三)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区、街劳动保障部门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结合失业人员《求职证》核验制度,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度注册。
  (四)在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13项本区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措施: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后,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的标准和支出的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主要用于安置就业特困人员。
  2.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于确有岗位需求和就业意向的本区“3540”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培训后,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上的,区就业资金给予培训机构100%的补助;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下的,给予培训机构70%的补助;技能鉴定费补助按实际取证人数和相应的鉴定费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当年累计安置本区失业人员10人以上,且劳动关系稳定在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岗位培训或转岗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区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助。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补助;取得非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3.对于辖区范围内愿意从事为老服务的本区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认定并集中组织培训的,区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助。
  4.区属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重组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视同为安置失业人员。企业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新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区就业资金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5.区属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开展在职职工上岗或转岗培训持证率达到70%以上,参加培训人数达50人以上的,区就业资金给予企业1万元至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街道和社区对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跟踪服务的,区就业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对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的,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7.按照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有关政策,对符合享受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助期间,凭相关证明可以在街道免费寄存档案。按照街道存档数量,区就业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8.鼓励辖区各类用人单位成规模安置本区失业人员,凡当年安置人数达到50人以上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区就业资金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本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带动本区其他失业人员就业5人以上的,区就业资金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9.鼓励辖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本区失业人员,培训后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60%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助。对于培训本区失业人员500人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培训机构,当年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培训奖励。
  10.辖区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合同稳定在1年以上的,按推荐成功1人100元标准,区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补助。
  11.辖区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创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满1年的,按培训每人100元标准,区就业资金给予创业培训服务机构补助。
  12.建立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在每年对呆坏账进行清理确认后,按实际发生数额,由区就业资金给予补充。
  13.对年终考评超额完成就业工作指标、成绩突出的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一次性促进就业经费。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区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工作作为各部门的重要目标任务,列入本部门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街道要把增加社区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等工作目标细化分解,抓好落实。
  (三)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对其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2003年6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西政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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