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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09月23日 颁布单位:西政发〔2005〕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关于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关于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京发〔2005〕18号),满足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各类服务需求,积极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发挥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社区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实现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共塑社区形象、共建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
  现我区有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7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02家及数量可观的非登记群众组织。这些组织聚集整合了民间人力、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社会,贴近百姓,已成为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一)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有利于拓宽社区居民参与渠道,完善社区民主自治组织网络,提高和谐社区的自我建设能力。
  社区民间组织便于社区成员彼此间的交流和沟通,支持与互助,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构建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网络,调动、整合社区各种资源,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便于有效缓解社区居委会工作量大、要求高而人手少的矛盾,淡化、克服行政化倾向;便于形成新的社会动员机制,促进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管理、服务,扩大基层民主,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基层民主建设目标要求。
  (二)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有利于拓展社区服务内涵和外延,提高社区服务的效率和效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管理服务职能下移,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功能外移,更多的服务设施也沉到社区,社区的资源越来越丰富,社区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培育、壮大服务类的社区民间组织,便于解决目前社区服务项目不多、专业水平不强、服务效率和效益不高等问题。
  (三)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
  社区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地承接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事务,使政府能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宏观调控,完善公共服务,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发展格局。同时,还可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减轻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
  二、社区民间组织的基本定位
  (一)社区民间组织的范围。
  社区民间组织是指由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区民间组织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乐民、富民、为民、育民、安民、便民为目的,整合社区资源,促进区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区积极做贡献。
  (三)社区民间组织的目标。
  协助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调动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积极性,营造健康有序的社会氛围;提高社区的文明程度,营造安全稳定、和睦相处的良好居住环境;提高社区环境质量,满足社区居民和单位的物质、文化、服务需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社区民间组织的功能。
  1.组织成员开展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2.发动成员开展社区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建设社区优质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3.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充分利用各方社会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4.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最大限度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向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等服务。
  5.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6.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7.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或资助,开展有偿服务,进行募捐慈善等活动。
  三、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
  培育社区民间组织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和选择,加强引导与扶持。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归口登记与业务主管相结合,社会公益与市场效益相结合,先行试点与逐步推开相结合,民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备案程序:
  (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社区民间组织,应到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名称为北京XX区XX街道XX协会(或中心等)。
  (二)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社区级综合性社会团体一般可作为街道级综合性社会团体的分会进行登记。名称定为XX社区分会。
  (三)社区规模在3000户以上,需要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其最低注册活动资金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名称定为北京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协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基层社会团体(计划生育协会、残疾人协会、老年人协会、红十字会)以及社区居委会为开展活动而成立的文化、体育、科技等“组”、“队”、“社”,社区居委会可将其名称、负责人、主要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地点等予以公示,以便于居民参与活动。
  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增强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的共识。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要求。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建设和谐社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而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确立社区民间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的目的、意义,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对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的重视程度,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
  社区民间组织一般划分为文体活动类、社区维权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救助类。要按照政府引导、民间主办、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规范运行的总体思路开展工作。
  对社区居民的歌咏、舞蹈、绘画、摄影等文体活动组织,要加强监管引导,制定规范性要求,促使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对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团体的社区协会及社区老年人协会等,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机制,明确协会评议标准。要重视发展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研究机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组织等塑造城市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性组织。对各种专业化服务机构,要建立项目申报、招标、评估、资助等机制,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多门类、人性化的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对从事慈善救助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要鼓励倡导慈善利他和人道主义精神,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形成政府救助、社会捐助、居民互助为一体的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培育扶持机制。
  政府部门要树立“扶持社区民间组织也是一种投资”的观念,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方式,把社区工作重点放在政策扶持、业务指导和财政投入上来,为社区民间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规范运行机制。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形成登记—管理—发育—壮大的良性循环。在规范的基础上创新民间组织的管理机制,对于服务实体类和有募赠职能的民间组织,区民政局负责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审批。对于从事纯福利性事务的民间组织,在政策扶持的同时,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签订协议等市场手段,在民间组织之间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是深化动力机制。加强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努力形成一套适合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需要的模式。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培育民间组织的具体措施,在资金筹集、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要研究民间组织的资金筹措、增值办法,探索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捐赠的有效方法。对民间资本投资创办敬老院、残疾人服务社、老年活动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和补贴。
  三是依法保护社区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非营利性社区民间组织的正当收费和正常经济来源。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
  四是强化典型引路机制。通过典型带动更多民间组织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促进其与政府、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建立起相互信赖与合作的良好关系。同时,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积极参与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五是扩大参与机制。深入开展“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协助政府转变职能、服务公共领域、促进城市管理”的主题活动。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鼓励和引导他们参与社区建设,树立民间组织“工作重心在基层、活动核心在基层、价值体现在基层”的理念,增强影响力、凝聚力。
  (四)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
  指导社区居委会努力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沟通、协调工作;二是要协调和统筹安排好各民间组织的活动,并提供便利;三是帮助社区民间组织做好社区工作者的物色、推荐、选拔和考核等工作;四是组织社区居民对民间组织进行评议和监督,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拓展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新途径。
  鼓励民间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出来的任务,政府通过奖励、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民间组织的发展。经批准,政府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购买以下服务:
  一是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必要服务。
  二是低保无业人员参加收费职业(执业)资格培训、社区居民教育、普法教育、法制培训以及就业技能等培训服务。
  三是相关民间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统计、评估、勘察、鉴定等工作任务提供的服务。
  四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基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等服务。
  同时,积极尝试公益性、福利性设施“公办转民办”、“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等运作模式。
  (六)稳妥推进区街民间服务组织建设试点工作。
  区、街道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要完善服务中心的体制和功能,使其更好地发挥服务民间组织、开展党的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及时监督预警、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事务等作用。同时,为理顺社区民间组织与其他各类组织的关系,探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方法。
  五、切实加强对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工作的领导
  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根据各街道、社区的不同特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谋划长远、立足当前,创新体制、整合资源,分类指导、狠抓落实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相关工作。各街道要根据职能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群众生活、贴近群众需求的灵活多样的方法,做好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的各项工作,增强构建和谐社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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