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29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西城区国有资本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进一步加强西城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上缴和国有资本收益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企〔2001〕325号)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第2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西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红利;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及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计算分享的税后利润;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出资转让收入; (四)所出资企业及权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 (五)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七)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区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区财政局负责收益收缴资金的预算管理。区国资委定期与区财政局核对国有资本收益相关账户的收支情况。 第五条 区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向区政府汇报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其权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由区国资委在每年度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根据所出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计算,向企业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确定收益收缴比例、收缴额度和收缴时间,收缴比例一般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区长办公会核准。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净收入,由区国资委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上缴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有关账户。 (三)其他单位占有使用区属国有资产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在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确认后,上缴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有关账户。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和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符合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三)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一般应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对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现有企业增加资本金、购买企业股权等支出; (二)用于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及拨付程序: (一)对于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区国资委提出收益使用计划和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二)除资本性支出资金的使用由区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进行考核外,接受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并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等专项支出的企业,应就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国资委备查。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他负有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的单位应按照有关通知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补缴。在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前,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成立前应缴未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原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的《西城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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