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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2005年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

颁布日期:2005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15日 颁布单位:西城区教委

各中小学、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5]10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完善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特制定《西城区2005年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城区2005年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和西城区教育大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改革,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5]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西城区2005年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
  一、初中入学工作的原则: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完善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
  2、我区以到2010年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为方向,尽管目前优质教育资源的总量与均衡化程度已在北京市处于领先地位,但我区仍将继续通过教育结构布局调整、网上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干部教师培训等途径,进一步缩小区域和校际差距,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收生能力和服务范围,缓解入学供需矛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
  3、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对学生的综合评价体系,推动中、小学教学课改实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4、初中入学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教委制订入学办法,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初中入学工作平稳进行。
  二、初中入学工作的基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初中入学工作的基本办法:
  多种招生方式与“电脑派位”相结合。
  初中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多种招生方式
  1、文艺、科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生
  传统项目中学根据区教委批准的传统项目及招生人数,对经资格认定的报名学生进行专业测试,依据专业测试成绩初录学生。
  凡被文艺、科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初录的学生,不再参加其它招生方式的报名及片内计算机派位。
  (传统项目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办法、日程安排及学生入学条件见附件一)
  2、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招生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以下简称体改校)接收非实验班学生的办法为:学生根据区教委统一要求,自愿选择一所体改校报名。区教育考试中心“小升初”办公室依据京政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采用计算机派位的方式确定体改校招生计划的部分学生,另一部分学生由体改校根据自己学校办学特点确定。
  北京市西城外国语学校,可对报名学生进行外语学科单项测试并根据测试成绩初录学生。
  体改校原则上只接收本区小学毕业生入学,有寄宿条件的可面向全市接收小学毕业生入学。
  凡被体改校初录的学生,不再参加片内计算机派位。
  (体改校名单、招生人数和招生办法见附件二)
  3、开设“英语学科教学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英语班)学校和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的学校招生
  为适应北京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需要,西城区教委继续允许部分中学开设“英语班”。开设“英语班”的学校可依据报名学生英语单科测试成绩接收新生入学。
  根据市教委京教基[2005]10 号文件“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的学校,其初中入学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并报市教委”的规定,月坛中学(日语)、北京三中(意大利、英语双语班)和北京市西城外国语学校(小语种班)的招生办法为:学生自愿报名,三校可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测试,根据测试成绩确定初录名单。
  凡被以上中学初录的学生不再参加其它招生方式的报名及片内计算机派位。
  (开设“英语班” 、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的学校名单、招生人数和招生办法见附件三)
  4、数学、计算机、学科学法指导班学校招生
  今年我区继续在部分中学试办数学、计算机、学科学法指导班。试办数学、计算机和学科学法指导班的学校可依据报名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接收新生入学。
  凡被数学、计算机、学科学法指导班学校初录的学生不再参加其它招生方式的报名及片内计算机派位。
  (试办数学、计算机、学科学法指导班学校的名单、招生人数和招生办法见附件四)
  5、公办寄宿校(班)招生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
  经区政府批准,北京八中跨区县招收一个寄宿班。
  西城区实验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直升本校初中就读。
  6、企、事业办学校子弟班和“共建”单位职工子弟入学
  根据京教基[2005]10号文件“企事业办的公办子弟学校可以接收主办单位子弟入学。学校须在区县教委分配初中新生前,将主办单位子弟的名单报所在区县教委核定”的精神,师大实验中学分校、三帆中学师大系统的子弟入学,由学校提前将本系统职工子弟名单报区教委,经区教委审核后的学生方可进入该校。
  根据京教基[2005]10号文件“学校可以按报经区县教委核定的名单接收‘共建’单位的职工子弟入学”及“区县教委要规范‘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精神,我委今年制定了《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招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严格限制招收“共建”生的学校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被批准接收“共建”生的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入学。
  驻区部队“双拥共建班”继续保留。
  7、民办(私立)学校(寄宿部)接收学生入学
  私立汇才中学、育荣实验学校、爱华外语实验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但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书面考试,招生时间可与其它公办学校同期或在其之后进行入学工作。
  兴涛学校、西城外国语学校(分校住宿部)和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可参照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
  (二)计算机派位入学:
  区教委根据全区中、小学布局,学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将中、小学组合成若干片,各片小学毕业生将本片内的所有中学根据自己的意向顺序填在“西城区初中入学登记表”内,计算机根据该片中学的招生计划数及学生对中学的选择意向,按“意向”顺序优先的原则将学生派位到中学就读。
  (关于计算机派位工作程序见附件五)
  (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及有关其它入学规定:
  1、对在外区就读、住家户口在西城区、要求回西城区上中学的小学毕业生,经就读小学及所在区、县招办批准,于全市规定时间内将“北京市初中入学登记表”转交我区考试中心“小升初”办公室,经确认后,到户口所在片指定的一所小学报名。学生仍在原小学参加毕业考试,准予毕业后在我区参加初中入学。
  要求回户口所在区、县入学的我区学生,在就读小学填写“北京市初中入学登记表”及参加毕业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我区考试中心“小升初”办公室同意后,去户口所在区、县招办登记入学。
  2、无本市正式户口,但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父母一方户口在京的小学毕业生、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军人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的小学毕业生,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与有本市正式户口学生入学办法相同。
  3、上条款外在西城区小学借读,包括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可申请在西城区部分中学经计算机派位后继续借读,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中学借读,免交借读费。
  (流动人口子女小学毕业生申请继续在西城区中学借读的办法见附件六)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日程安排见附件七)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初中入学工作。
  西城区初中入学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教委制定入学办法,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实施,区教委有关科室协助完成。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是基础教育整体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
  西城区教委和区教育考试中心将通过印发家长问答信和Internet网及声讯台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今年的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政策,宣传西城区几年来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宣传近年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情况,公开入学条件和程序,增强透明度,公布热线和举报电话,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缓解社会矛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社会稳定。
  (加强对初中入学工作的各项监督见附件八)
  四、本文仅用于指导2005年“小升初”招生工作。本文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05年“小升初”工作结束止。

  附件一:2005年西城区招收小学艺术、科技特长生工作意见
      2005年西城区体育传统项目中学接收特长生工作意见
  附件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入学办法
  附件三:开设“英语学科教学改革实验班”学校招生办法
  附件四:数学、计算机、学科学法指导班学校招生办法
  附件五:计算机派位工作程序
  附件六:流动人口子女小学毕业生继续申请在西城区中学借读的办法
  附件七:初中入学工作主要日程安排
  附件八:加强对初中入学工作的各项监督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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