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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工作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3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2003年06月0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工作暂行办法

  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表示对我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支持。为了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全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工作由西城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区民政部门是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的接受部门。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也可以接受捐赠。

  其他区属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收到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移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卫生、药品监督、经贸、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捐赠物品的检验、仓储、发放和交通保障等工作。

  (四)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管理、监督职责。

  (五)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举行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

  二、捐赠款物的接收

  (一)区民政部门要依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第22号令)的规定和北京市接受救灾事务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为方便捐赠人,区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

  (二)区民政部门在接受捐赠时,要认真办理下列接收手续:

  1、必须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确认银行票据等。

  2、接受捐款时,必须当即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接收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做到款项、证明、收据一致。

  3、接受捐赠物资时,必须使用北京市统一使用的接收捐赠证明和登记册。

  4、按照有关规定,向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和感谢信。

  (三)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受捐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接收手续。

  (四)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存入专用库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入库情况办理接收手续;卫生防疫用品、保健用品、食品等,由区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和检验,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入库并办理接收手续。

  必要时,区经贸委负责调剂仓储设施,用于储存捐赠物资。

  (五)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后3日内,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六)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收到捐赠款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派人办理接收手续,并纳入区接收捐赠款物,统一管理。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

  (一)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必须专款专物专用和集中使用,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二)使用范围:

  1、捐赠的资金用于购置治疗和防护设备,一线医护人员及其他防治工作有关人员的补助、困难家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的生活救助、贫困人群非典型肺炎卫生防疫,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

  2、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区民政部门移交给受赠者。

  (三)使用方法:

  1、接受的捐赠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安排。

  2、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治专用物资的分配,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同意后调拨。

  3、其他物品的使用,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安排。

  (四)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使用社会捐赠款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情况报告区民政局。

  四、信息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一)信息的报送:

  1、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街道,每天下午3点前将当日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报区民政局。

  2、全区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由区民政局统一汇总,每天下午4点前报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同时抄报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二)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都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通过政府网和西城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区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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