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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2011年01月1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发展股东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改革促发展、改革保稳定为根本目的。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使各项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运行更加协调有序、民主制度进一步落实,充分调动农民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改革发展共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二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条 股东代表资格

(一)本股份合作社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股东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应提名推举担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

(一)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的;

(二)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年限内未撤销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信访条例、组织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处在缓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期间的;

(六)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活动的;

(七)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 股东代表选举

(一)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代表选举产生,并与股东签订授权代表书。任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相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股东代表一般由5至15户股东推选一名代表,50户以下的可以采取户代表,100户以上的原则上不低于30人。

第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审议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

(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表决采取票决制或举手方式,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决定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并由通过人员签字认可。
(四)结合每年“民主日”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五)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3人。理事任期与村两委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的选举

(一)民主推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应从股东的优秀人才中推荐,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3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程序是:由村党支部负责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民主推荐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候选人。对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尊重多数股东的意愿,确定预备人选,预备人选应多于应选人数,并将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乡镇党委审批。

(二)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对上报的理事会预备人选进行审核,对照任职条件、预备人选的产生方式进行把关,审批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正式选举。村党支部将乡镇党委审批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决议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二)理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 理事长: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长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股东中有较高威信;

(三)廉洁自律,真心诚意为股民办好事、办实事,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解决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五)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有带领群众致富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3人,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理事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的工作;

(三)检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五)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资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股东服务;

(三)有一定的财会知识,熟悉相关财务制度;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监事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经股东(代表)大会提名,由村党支部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三)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四)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运营管理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如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流转、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管理人员报酬、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坚持党支部(总支)对村内事务的核心领导地位。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前,应先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对会议内容和要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

(二)由理事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或五分之一股东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三)由理事会统一受理,召开理事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决议;

(四)由理事会召集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五)由理事会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对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账目纳入乡镇“村帐托管”体系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关于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配套制度的通知》(通经管文[2009]4号)规定。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季度公开,接受股东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经管审计部门应对其经济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及《通州区农村股份合作社会计制度实施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与村委会分设帐目。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社当年没有利润不得进行股金分红,积累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经管站关于集体土地征用、占用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46号)执行。

第七章 管理人员考评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对象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全体管理人员。

(二)考核评议应结合“民主日”活动,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一)做好动员。由乡镇主管部门对评议工作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出安排部署并统一印制民主评议表。

(二)撰写年度述职报告。在评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应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全面总结个人在年度内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同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按照工作职责写出工作报告,与理事长述职报告一同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把关。理事会成员的述职报告由理事会审查把关。

(三)述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报告应在股东(代表)会议上宣传、讨论,后由理事会成员宣读个人述职报告。

(四)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理事会工作由乡镇包村干部主持。组织股东(代表)采取背靠背方式,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从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综合评价等项目进行评议。每个项目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理事会成员个人,从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综合评价等项目进行评议,每个项目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结束后当场填写评议表、当场收回。包村干部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评议情况向乡镇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评为“好”(优秀)等次的,原则上各项目“好”(优秀)得票率均在60%以上;评为“较好”(称职)等次的,原则上各项目“好”(优秀)、“较好”(称职)票率之和均在70%以上;评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的,原则上各项目“好”(优秀)、“较好”(称职)、“一般”(基本称职)票率之和均在70%以上;评为“差”(不称职)等次的,原则上“差”(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

乡镇考评小组对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理事会和成员个人的等次,报乡镇党委审核。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效益及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乡镇审计机构按年度负责实施,也可由乡镇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查。各审计机构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干部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干部任职期间在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核算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效益及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经济指标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各项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

(四)遵守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任职期满,或在任期内办理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届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应向股东公开。

第九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印章管理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印章由理事会成员专人负责管理,理事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保管人由理事会提名,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二)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经济事项需使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印章时,理事长应及时组织召开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移交印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

第十章 廉洁自律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以各种名目非法占有、侵吞、窃取、骗取集体财物,或私自占用公款、公物从事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二)不准违反财经纪律将应由本人或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不准公款私存、私借。

(三)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吃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不准索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

(四)不准超越农村股份合作社财力负担配备和使用高档小汽车,购置汽车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代用、占用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准用公款支付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五)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通信费用支出必须符合乡镇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购买私人住房和个人商业保险。

(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甚至借机敛财或侵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利益。

(七)不准违反乡镇党委、政府的规定,擅自提高和发放各种形式的报酬;不准未经批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准领取双重报酬或多头收入。

(八)不准擅自决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投资建设、土地征用和出让,以及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事宜;不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

(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违反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擅自安排亲属承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不准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擅自安排亲属担任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领导职务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和检查,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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