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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11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06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务院《纲要》和《决定》颁布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认真落实,在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与《纲要》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个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依法决策制度不够健全,执法程序不够规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等等。目前,随着北京现代化国际新城的快速推进,我区迎来了经济社会大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必然面临矛盾凸显的难题。因此,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把握契机,全力推进我区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着力加强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我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我区落实好“十二五”规划,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新城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内容。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举办法制讲座的形式,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国家基本法律、新颁布法律、与新城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区行政学校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五年内要完成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轮训。(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4.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全区公务员全员学法制度,通过编写和发放依法行政学习资料、网络教学等形式,开展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内容在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中的比重。(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5.加强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对拟任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将考察情况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的测试制度,增加法律知识在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6.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坚持普及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培训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加大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要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抓好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7.积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发挥“六五”普法平台作用,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各部门从自身执法职能出发,做好专业法律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权利和义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应加强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宣传。全区各部门、各有关组织和团体共同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制度

8.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决策程序和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9.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在形成重大决策方案前,决策承办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参加论证咨询的专家、机构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要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有条件的还应提供多套方案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和比选,促进决策科学合理。(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10.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要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我区的国际新城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房屋搬迁、土地征收、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或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同时对其有代表性、普遍性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予以公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组织听证。(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11.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2012年底前,要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一些涉及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决策,承办部门在提交政府决策前,必须预先做好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工作,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需要决策的,要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区政府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12.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对重大决策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对违反规定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四、切实加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3.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2012年,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发布等程序,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所定事项不得超出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1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备。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应限期改正。政府法制办每半年公布一次备案目录,开展一次抽查。(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15.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坚持及时清理,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必须清理一次,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是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相关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16.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危害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加大对违法建设、无照经营、非法营运载客等社会危害较大、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我区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国际新城建设顺利进行。(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听证、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合法。特别要规范重点部门和重点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程序,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等社会敏感领域的执法行为要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确保全区范围内执法程序的统一合法。继续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案卷评查促执法程序的规范。充分发挥我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员的作用,区政府法制办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全面提高我区行政执法质量和办案水平。(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18.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依据动态管理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梳理、调整并公布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保障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完善执法协调机制以及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9.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定期对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把办理、答复关口,健全风险研判和通报会商机制,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区政府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20.完善政府对公众的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要推进办事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推进网上审批,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办公,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区监察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信访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整合优化全区行政复议资源和社会资源,吸纳包括法学专家、律师以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复议案件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探索完善证据规则、听证规则、集体讨论规则等配套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特点,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争取以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区财政局牵头,本部门各负其责)

2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被诉的行政机关应认真做好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意见并一次性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出庭应诉,准时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对重大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从2011年开始,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应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败诉案件分析研究制度和庭审旁听制度、应诉业务培训制度,切实建立和完善我区行政应诉机制。(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4.自觉接受监督。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25.严格行政问责。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体系,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尤其是要加强违法用地、房屋拆迁等重点领域以及行政应诉案件败诉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区监察局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切实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区政府每年要向区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也要于每年11月向区政府报告当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27.深入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基层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全区依法行政的成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梳理职责,分解职权,明确每个事项的法律依据,细化法定事项、委托事项、协查事项、代理事项、服务事项等,优化流程,落实责任,规范办事程序。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继续探索和实践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工作,推动全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突破。(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负其责)

28.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区政府每年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委办局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29.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按照国务院《纲要》、《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编制规格、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建立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本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纲要》、《决定》和《意见》的实施力度,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和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扎扎实实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务求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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