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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5号)精神,切实落实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现就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全覆盖。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要求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协调全区老年保障待遇落实工作。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通州公安分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领导要按照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落实老年保障待遇工作;对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领取老年保障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向财政部门按月上报老年保障待遇用款计划;协调老年保障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做好老年保障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监控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市、区两级资金的筹集,按时、足额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三)区民政局:负责对建设征地超转人员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界定核实,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四)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户籍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健全组织机构,统筹兼顾,做好安排,保证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辖区内劳动保障事务所是申报主体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必要设备,并设置服务窗口,以便做好老年保障的宣传、申请、核实等工作,确保集中办理期和日常办理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民政部门依据本乡镇建设征地批件及超转人员名单,核实建设征地超转人员身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工作流程和公示制度,确保申请资料与电子信息准确一致;并建立核查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领取人资格进行定期复核,对人员、信息进行及时调整,保证基金安全。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做好政策宣传培训(2月中、下旬)。

1.利用宣传栏、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同期宣传,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发放宣传信。

2.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召开老年保障待遇工作培训会议,对乡镇领导、社保所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做到领导了解政策,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操作规程和方法。

3.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到基层现场解答和指导,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办理具体业务(2月下旬开始)。

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穿插实施:

第一阶段,集中办理期:从2月下旬到4月中旬,开始集中办理2008年4月30日前已满60周岁的老年保障待遇个人申请业务,自5月开始陆续发放待遇。未在集中办理期申请的,需在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完申请和核准手续。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的人员,自2008年1月起享受;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在10月1日后才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工作安排,根据辖区内人员情况,本着方便工作、及时高效的原则,成熟一批,办理一批,做好工作穿插,防止延误。同时在登记的过程中,要按管辖区域对60周岁以上的人口进行统计,摸清底数,掌握6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状况,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阶段,日常办理期:从4月中旬开始,为2008年5月1日后陆续年满60周岁,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办理个人申请业务。6个月之内办理完手续并经核准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老年保障待遇。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则只能从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待遇。

进入日常办理期后,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所辖社保所,对前来申请办理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一次性告知相关政策和所需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进行申报。区劳动保障局、通州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核实和核准工作,保证老年保障待遇能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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