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通州区行政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3月0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6日 颁布单位:通政发〔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区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本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三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具体标准按北京市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七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通知与建档:区建委在接到市建委备案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八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由区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区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向区政府提出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的意见,经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二十条 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二条 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补贴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租金标准按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