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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落实《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落实<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通州区落实《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5年以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行为的通州区辖区内的非建筑业用人单位。

第三条 建立企业无拖欠工资长效机制,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共同负责辖区内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建立和监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和监管的日常工作,并将本辖区保证金账户的建立及变动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区劳动保障局。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协助有关部门对2005年以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行为的本辖区非建筑业用人单位,于2008年7月底前(在农行或邮政储蓄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行为的非建筑业用人单位要在发生拖欠行为后的1个月内建立专用账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持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关于_ 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以下简称开立函)(到农行或邮政储蓄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与该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书,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将监管协议书副本及开立函回执交回区劳动保障局。

第七条 专用账户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开户时现有农民工总人数两个月的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总额。

第八条 专用账户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共同监管,资金属于建立专用账户的用人单位所有,专项用于该单位形成拖欠工资行为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出售支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由劳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不能立即补发工资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视情况责令用人单位启用专用账户。

第十条 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持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的法律文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启用手续,并在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共同监督下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专用账户资金启用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补足该账户中支出的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复印件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在未见到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出具启用专用账户资金的法律文书时,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动用该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十三条 自建立专用账户1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持该局出具的《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的法律文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账、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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