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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通州区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保证此项工作2008年7月1日顺利实施,切实推进我区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京政发[2008]24号文件精神,确保9月底前我区城镇无业居民积极参保,特别是城镇无业居民中的享受低保、困补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实现应保尽保。

二、职责要求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全覆盖的目标,是当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确保我区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切实得到大病医疗保障。

各部门职责要求如下: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无业居民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员的身份认证和参保工作,做好待遇衔接及困难人员、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区残联:负责做好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认定及残疾人参保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宣传、申请、核实、参保等工作,统筹兼顾,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为社保所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置服务窗口。

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区卫生局、通州公安分局、通州药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促进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做好政策宣传培训(6月下旬)。

1.利用宣传栏、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同期宣传,向城镇无业居民发放宣传信。

2.区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培训会议,对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社保所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做到领导了解政策,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操作流程和方法。

3.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工作人员到基层现场解答和指导,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办理具体参保业务(自6月25日开始)。

分为集中办理阶段和日常办理阶段:

1.第一阶段,集中办理阶段(6月25日至9月30日)。

2008年6月30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于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2008年的医疗保险费,保证其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此类人员也可在此期间同时缴纳2008年度、2009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2008年7月1日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可办理2008年度、2009年度的参保手续。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工作安排,根据辖区内人员情况,本着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成熟一批,办理一批,做好工作穿插,防止延误。同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过程中,按管辖区域对城镇无业居民中的享受低保、困补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进行详细调查统计、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当地残联部门应协助无监护人的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各社保所应派人到行动不便或有困难的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家中,为其提供政策宣传解释、指导填写《个人登记表》、验审相关证件、收取照片、发放医疗保险手册等服务,为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参保提供便利条件,做到应保尽保。

2.第二阶段,日常办理阶段(10月1日后)。

200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可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无业居民办理2008年度、2009年度的参保手续。

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无业居民,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日常办理阶段参保的人员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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