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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8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和严格管理的重要意义

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安排,用于专项事业或专门项目、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资金,发挥着稳定经济,调节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等作用,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区专项资金在类别上和规模上都呈日益增多增大的趋势,涵盖了文教卫体、社会保障、重点工程、支农惠农等多个领域,对我区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专项资金主要源自税收收入,通常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薄弱环节,具有金额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记为国理财和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使其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健全工作责任制度

严格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把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列入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和项目单位“一把手”的目标责任,把责任逐项分解到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横向、纵向全覆盖。

三、健全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制度

(一)按照财务规定记录、核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保证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的合规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独立核算,防止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资金结余按管理规定处理,不得用于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三)专项资金的拨付要及时,不得无故滞拨。

四、健全专项资金报账制度

凡是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须设立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实现资金封闭运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认真审核,按程序报批。

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一)重大项目申报要遵循部门、专家、群众代表意见 “三结合”的原则,增强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三)按照《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项目工程发包、承包,依法需要实施招标的,须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和施工合同书。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作为实施单位的,要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项目工程竣工后,大型工程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出示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按规定时限报批竣工财务决算。

六、健全专项资金监督制度

(一)项目主管部门要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监督,调派人员参与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

(二)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票据管理,对票据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不得转让票据和代开、虚开发票。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审查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对用款单位提供的虚假票据一律拒拨、拒付。

(四)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专项审计,坚持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资金总体投入情况、国家政策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进行审计。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将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

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预算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财经法纪,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严格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专项资金的行为,严格禁止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作它用的行为,严格禁止利用项目管理权谋私利的行为,严格禁止伪造、变造和毁损专项资金原始资料及相关账簿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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