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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27日 颁布单位:顺义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民族精神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和《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社会效应,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
  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考核相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日常工作。公安、宣传、人事、财政、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广电、司法等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
  二、完善保障体系,全力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非本区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是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和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享受以下待遇:
  1.凡被顺义区民政局确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给予1万元奖励金;凡被顺义区政府授予“顺义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金;凡被北京市政府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在市政府奖励1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1万元;凡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5万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与帮助,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为见义勇为受伤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救治、简化手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延误救治;在治疗过程中精心护理、提供良好服务;在无法判断伤员是否是见义勇为人员时,应当从人道主义出发,对伤势严重的积极抢救;对伤势较轻的也应按常规予以处理。
  3.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4.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发生在顺义区的见义勇为由区民政局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顺义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在本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其雇工被民政部门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含劳资关系在本区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评定。
  在评残过程中,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7.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应当给予适当调整,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区民政局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8.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无生活来源的,户籍在顺义区的,享受由区民政局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金。
  9.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无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10.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户籍在顺义区的由区民政局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11.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国家又无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由区民政局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金额的40倍。
  (二)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市、区属博物馆、公园和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场所。
  获得区、县级以上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
  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在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录取。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帮助。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五)发动社会力量,扩展救助渠道,使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或困难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义工、志愿者活动,建立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服务的长效机制,使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三、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每年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确保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费用。
  (五)见义勇为人员的走访、慰问等费用。
  (六)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参观、健康疗养和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
  (七)民政部门核实的其他费用。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开支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预决算管理。一般性开支5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批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随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四、拓展宣传渠道,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要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条例》、《实施办法》和《通知》的贯彻实施,组织群众性集中普法教育宣传活动。要结合重大纪念日活动和“顺义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评选表彰活动,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要借助大众传媒、文学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影响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活动,宣传英模人物和先进事迹。要通过设立光荣榜和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鼓励和表彰在见义勇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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