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本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意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缴费标准及保障待遇 (一)缴费标准。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承受能力自愿多缴。 2.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二) 保障待遇。 1.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的。 (2)截止2008年1月1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参保人员未按第(1)或第(2)款的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第(1)或第(2)款规定,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4)外埠迁入本区户籍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 三、制度衔接 (一)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后,其每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区农保中心,由区农保中心为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四、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村(居)委会应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缴费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及时上交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村(居)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农保中心。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顺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 (二) 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予以保障;同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办的考核。 2.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培训与经办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费;负责将财政补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4.各镇、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与组织落实;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做到责任落实,目标明确;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5.区广电中心负责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顺政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