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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8年03月0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顺义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本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权益,妥善解决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享受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本意见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保障待遇
  符合享受范围的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
  三、领取手续的办理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保障待遇的领取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民政部门核实,经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顺义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对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以及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予以保障。
  2.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区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业务培训与经办。
  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经费;负责将财政补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4.各镇、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与组织落实。
  5.区广电中心负责宣传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时间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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