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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0日 颁布单位: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卫生局研究制定的《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满足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更好的解决参合农村居民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民生问题,现将《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中个人缴费增设一个标准,并就这一标准缴费的费用报销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缴费
  2008年农村居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人年60元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选择60元缴费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130元。
  二、费用报销
  (一)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人年缴费60元的报销比例与人年缴费40元相同,实报资金封顶2120元。
  (二)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人年缴费60元的报销比例较人年缴费40元的每段提高2个百分点,实报资金封顶10.6万元。
  三、本《补充意见》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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