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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0日 颁布单位: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7〕2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鉴于当前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事业单位收入来源性质,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一并列入。
本《通知》所称办公用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占有、使用及在建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包括自有产权和使用的非自有产权)及其相应土地。
二、做好办公用房管理基础工作
(一)实行办公用房归口管理。依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顺政发〔2005〕2号)及相关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对监管企业办公用房权属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依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57号)及相关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未纳入区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区属企业办公用房权属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二)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要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来源、权属、建筑状况、建筑设备设施、使用调配、维修及物业管理等方面情况。妥善保管办公用房管理档案,确保不发生缺损遗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分别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情况各自建立归口管理的办公用房资料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数据准、情况明。
(三)依法办理自有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齐全且无产权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要尽快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抓紧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对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暂时难以办理的,应按照“先地后房”的原则,明确用地四至范围,抓紧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三、规范和加强存量办公用房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清退、空置及上交的办公用房,纳入存量办公用房管理范围。新建、新购办公用房或统一调整、空置办公用房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按照“建新交旧”、“迁新交旧”和“归口管理”的原则,相应与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签订交接协议,按期交回的原办公用房一并纳入存量办公用房。机构调整中撤并单位的办公用房,按照撤并方案要求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二)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优先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因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需求办公用房的,根据归口管理原则,相应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在区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优先在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给予调剂解决。存量办公用房资源无法满足的,经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审核后,需新建办公用房的,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人员编制核定使用面积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租用办公用房。
(三)严格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出租、出售、置换、转让办公用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存量办公用房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能出租,已出租办公用房的,要将出租情况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备案,取得的租金收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出售、置换、转让办公用房的,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要相应向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属于危房需拆除或重建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应请有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将评估结果或鉴定报告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审核后,会同相应的区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和区建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售、置换、转让办公用房。
四、严格控制办公楼等项目建设
(一)严格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联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楼项目,必须经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归口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根据《通知》精神,今后不再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二)从严控制办公楼建设标准。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处级单位不得超出2500元/平方米限额标准。凡超出限额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的原则。
(三)规范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项目建设投资,其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应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并严格执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加快推进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把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规范和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财政支出的重要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本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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