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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行政措施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9日 颁布单位: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区卫生局承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由区环保局承担。
二、将原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承担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登记职责交由区环保局承担。
三、调整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等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编制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卫生局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区卫生局负责对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业务的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审和复验管理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含源射线的安全保卫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职责的交接工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监管工作。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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